Copyright © 意大利德恩瑞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版权所有
清算义务人,是指法人解散后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义务的主体。《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或控股股东。
2. 清算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常见情形:
2.1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怠于履行义务”是指股东违反公司清算过程应履行的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2 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
本情形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结语
综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清算人一方面不应当有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另一方面也应避免出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情况,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