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简介
2024年10月19日晚,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解决现行法规相对分散、管制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次《条例》的发布建立了统一、明确的两用物项监管制度与体系,为进出口经营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制度指引。
二、新规解读两用物项概念
《条例》第二条对“两用物项”做出了明确定义: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关于两用物项的具体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等文件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计划与《条例》同步实施。此外,商务部还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受《条例》管制的出口行为,是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如果企业出口的技术、货物、服务属于清单内的物项,或属于临时管制公告内的物项,则企业应当履行《条例》中规定的两用物项经营者合规义务,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
2.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制度
为判断出口物项是否需申请出口许可,企业可在了解出口货物及技术的基础之上,对比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公告,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若无法自行判断,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条例》取消了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即出口经营者可以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无需先行申请经营者登记。许可类型包括单项许可[1]、通用许可,登记填报信息获得出口凭证三类。
此外,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在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将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管制物项敏感程度及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等一系列因素。本所就曾收到来自客户的相关咨询,该客户系某外资医药器械公司,申请了向印度出口相关设备的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在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口目的国家等因素后,对本所客户的申请作出了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一条[2]规定,此时唯一的救济途径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建议
针对《条例》的出台给出口管制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企业需注意以下方面:
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资料管理制度。
[1] 单项许可适用于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登记填报信息适用于每次出口特定两用物项。
A single-use license applies to a one-time export of specific dual-use items to a single end user. A general license permits export operators to conduct multiple exports of specific dual-use items to one or multiple end users within the scope, conditions, and validity period specified on the export license.
Reporting information to obtain export credentials applies to each export of specific dual-use items.
[2]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一条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According to Article 41 of the Export Control Law, organizations or individuals dissatisfied with the decision by the national export control authority to deny a license may apply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decision resulting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s f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