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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局于2024年6月13日印发《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临时仲裁办法”),并于2024年8月1日生效。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临时仲裁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与常设仲裁机构不同,临时仲裁是由当事人自行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相应的争议案件,在结案后自动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临时仲裁翻译自外文“ad hoc arbitration”。“ad hoc”一词在拉丁语中的意思为“仅为此目的而设”(for this purpose only)。
在国际社会上,国际公约均明确了临时仲裁的地位,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美洲国家国际仲裁公约》等,也有较为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但在我国,临时仲裁尚在方兴未艾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有条件地允许我国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之间进行临时仲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1月22日印发《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为特定领域探索临时仲裁提供了指引。2024年7月15日,我国首例临时仲裁案件在海南自贸港开庭审理,对临时仲裁的实践探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临时仲裁作为商事仲裁的形式之一,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同时,临时仲裁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推行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近年来,我国在临时仲裁领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颁布了一系列推进临时仲裁相关办法和规定,这将有助于我国构建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也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提供了新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