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国奢侈品巨头的百年花卉图腾,遇上中国新茶饮品牌的急速扩张,商标权的保护边界与跨品类混淆的认定标准,成为这起千万级索赔诉讼的核心命题。2026年7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商标侵权行为向路易威登皮具制造公司赔偿人民币1030万元。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瓣花卉图案侵犯了路易威登在中国注册的七件商标。判决还要求茉莉奶白在其主要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整改声明,并停止侵权行为。该公司已公开表示将提起上诉。
一、案情回溯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一家法国奢侈品集团,创立于1854年,现为路威酩轩集团(LVMH Moët Hennessy Louis Vuitton SE)旗下子公司。其Monogram系列创作于1896年,以字母LV交叉组合图案为核心,并配有三种花卉装饰图案:一朵四瓣花、一枚圆形四瓣饰,以及一枚内含花卉图案的凹边菱形。这些图案沿用逾百年,是全球奢侈品市场中辨识度最高的品牌标识之一。在中国,路易威登持有多枚涵盖其花卉图案的注册商标,其中包括七件专门针对四瓣花卉图形的注册商标,覆盖相关商品及服务类别。
被告茉莉奶白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的饮品企业,创立于2020年。该品牌以茉莉茶为核心,创始人认为在以果茶为主导的中国奶茶市场中,茉莉花茶品类存在明显市场空白。品牌名称"Molly"来源于其与汉语"茉莉"(mòlì)的谐音,茉莉即中文茉莉花之意。自深圳首店开业以来,该品牌迅速扩张,截至2026年中,门店数量已超过2400家,遍布中国及海外市场,包括美国。2024年8月,一家行业咨询机构认定茉莉奶白为中国首家聚焦花香品类的现制茶饮品牌。在本次诉讼前,该公司已获得近亿元人民币的融资。
自创立之初,茉莉奶白便将四瓣花卉图案作为品牌视觉形象的核心元素,广泛用于门店门面、饮品杯身、包装、数字平台及宣传物料,与品牌名称共同构成其主要视觉标识。
在商业推广的同时,茉莉奶白以申请号8104959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上述四瓣花卉图案注册为商标,但该申请遭到驳回。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援引路易威登两件在先花卉图案注册商标,认定两者构成近似,据此维持驳回决定。茉莉奶白未就该行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由此生效。此后,茉莉奶白就相关四瓣花卉图案提出的多件商标申请亦相继遭到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尽管商标注册申请以失败告终,茉莉奶白仍继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四瓣花卉图案。路易威登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于2025年5月15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5)苏05民初617号,被告包括主体运营公司及一家加盟门店。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加盟门店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侠饮品店,侵犯了路易威登就其七件四瓣花卉图案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茉莉奶白公开表示不认可一审判决,并将依法提起上诉。本案因此尚未形成终审判决,目前的裁判结果仍有可能发生变化。
二、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侵权认定及混淆理论的扩展
中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行政驳回记录虽不直接等同于司法侵权认定,但行政机关已明确指出的冲突事实,构成了后续民事诉讼中评价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的重要基础事实。本案的民事侵权诉讼,正是在上述行政程序未获司法挑战、被告持续使用争议图案的背景下展开的。
(一)关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关于茉莉奶白对该图案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四瓣花卉图案历经数百年在传统设计领域被广泛运用。然而,法院认为,路易威登的注册花卉商标并非单纯的几何图形或公共设计元素的简单组合。经过长期商业使用与大量资源投入,该花卉图案已获得较强显著性,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路易威登品牌相关联,作为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法院确认,即便某一标志兼具装饰功能,也不当然排除其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判断的核心标准在于消费者是否将该标志识别为特定商品来源的指示符号。法院据此认定,消费者确实存在上述认知。
(二)关于混淆可能性的扩张适用。
关于消费者混淆问题,法院适用了超越商品来源或生产者混淆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消费者购买奶茶产品时,通常不会认为该产品系由法国奢侈品集团生产。然而,鉴于近年来奢侈品牌与消费品牌开展跨界联名合作已相当普遍,消费者可能合理地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许可或联名合作关系。法院认定,对此类商业关联关系的混淆,足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标准。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中国商标司法实践中混淆理论的延伸——从传统的商品来源混淆扩展至对品牌商业关联关系的混淆认定。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与考量因素。
判决命令茉莉奶白立即停止全部侵权行为;主体被告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路易威登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经济赔偿及人民币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30万元;加盟门店在人民币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约人民币29.58万元亦由茉莉奶白承担。此外,法院要求茉莉奶白在其官方网站主页及微博、微信、微信小程序、小红书、抖音等官方账号主页上发布整改声明。
三、观察与展望:文化争议与实务启示
茉莉奶白案揭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外国品牌主体在中国消费市场开展经营方面的若干显著特点。中国商标制度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利的取得以注册为主要依据。对于已建立完善商标组合的外国权利人而言,该制度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护,但这一保护的实现有赖于对第三方申请的持续关注与动态监控。本案中,路易威登在先注册的花卉图案商标,不仅是行政机关驳回茉莉奶白商标申请的核心依据,也是后续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基础。行政驳回所形成的记录——其中行政机关已明确指出与路易威登在先商标存在冲突——亦对法院评估当事人在明知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商业使用的主观认知问题产生了实质影响。
就权利保护费用承担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而言,中国法院历来将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冲突而遭驳回后仍继续使用该标志的行为视为重要考量因素。注册申请失败不能被解读为继续商业使用的授权,相反,可能被视为当事人对于该标志落入第三方权利保护范围的推定知晓。在驳回决定已生效且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品牌方及其法律顾问通常被期望及时调整相关商业行为。
法院将混淆保护范围扩展至商业关联关系混淆的认定,契合了近年来中国商标司法实践的整体走向。随着跨品类授权合作、联名营销及品牌战略协作日益普遍且为消费者所熟知,法院逐渐认识到,近似商标可能造成的误导范围已相应扩大。商标保护最初以商品来源识别为核心,现已延伸至可能引发消费者对品牌从属关系、认可关系或商业合作关系产生误认的情形。
本案对在华外国品牌和本土消费品牌均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就外国品牌而言,最经济高效的维权路径在于充分运用中国的申请在先制度:及早于核心及关联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持续监测商标公告中可能构成冲突的第三方申请,并在行政阶段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对于本土新兴品牌,本案的启示在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不宜在复审或诉讼期间继续大规模使用被驳回的标识,也不应期待实际使用能产生任何既定权利。行政驳回决定具有明确的预警功能,企业应当审慎评估潜在侵权风险,及时调整商业标识或设计合规替代方案;否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法院很可能认定其至少构成应知侵权,并据此判令较高的赔偿数额。
四、结论
本案在中国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网络舆论从文化层面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援引四瓣花卉图案在中国传统设计中的历史渊源。法院适用的法律框架并不取决于相关设计元素的历史来源,而在于特定商业标识所获得的显著性以及在相关市场中产生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目前,本案已由被告提起上诉,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预计将就侵权认定是否成立、赔偿金额是否过高以及法院对“跨界联名”混淆理论的适用是否适当等核心问题展开审理。在二审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本案的最终法律结果仍存在变数。上诉法院是否会在审查实体法律问题的同时,对公众反应所涉及的文化维度作出回应,尚有待观察。无论二审结果如何,本案一审判决所展现的对混淆理论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衔接的重视,均将对未来中国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产生持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