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6年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部门规章。
《暂行规定》对超龄用工的合规边界、基本权益、工伤保障和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系统明确。企业过去将退休返聘人员、顾问、临时人员或劳务人员简单纳入“非劳动关系”管理的做法,将面临更高的合规审查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2338万人。2024年10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发布的《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以下简称《数据公报》)显示,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这意味着,在老年人口中,有不少老年人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基于各种原因仍处于就业状态。《暂行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填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内容
1、《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2、书面用工协议更加详细
《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并写明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这一条意味着,超龄用工不能再依赖口头约定、简单返聘通知或内部审批表。虽然条文使用的是“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协议内容已经高度接近劳动用工合同的核心要素。
3、劳动报酬和工时规则更加明确
《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当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在工时方面,新规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安排加班的,应遵守《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的规定。此类规定对门卫、食堂、司机、零售人员等岗位影响较大。这些岗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长时间值守、轮班或节假日值班安排。新规实施后,企业不能因劳动者已经退休或领取养老金而降低报酬标准,也不能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休息休假管理之外。
4、劳动安全义务明显强化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并应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这标志着企业责任从事故后的赔偿,前移到岗位安排、风险评估和过程管理阶段。对于制造业、化工、物流仓储等行业而言,超龄劳动者如果从事高温、高空、夜间巡逻、设备操作、化学品接触等岗位,企业应进行更加审慎的适岗评估。
5、工伤保障成为重点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障待遇。
这是新规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过去,企业常用商业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或者在事故发生后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以降低赔偿责任。新规实施后,工伤保险将成为直接招用超龄劳动者时必须重点处理的法定事项。商业保险可以作为补充,但不宜被视为替代法定工伤保障的工具。
6、争议处理路径更加清晰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的,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这意味着,企业过去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排除劳动争议程序的抗辩空间将明显缩小。至少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等事项上,超龄劳动者的仲裁和行政救济路径已经被明确打开。
三、结语
总体来看,《暂行规定》在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争议或边界不清的情况下,为超龄劳动者建立一套权益保障规则。对于在华外资企业而言,该规定的核心影响并非“不能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而是企业必须以更规范、更透明的方式管理超龄用工。未来,超龄劳动者管理应成为企业重点关注的合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