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本次修订共涉及14项条款,聚焦于明确网络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定位、纳入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监管、强化法律责任体系。
新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中国网络安全治理进入更加体系化、精准化的新阶段。本文旨在阐述核心修订内容,帮助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了解更多信息。
一、修订概况与总体影响评估
本次修订是《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旨在回应数字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型安全挑战。
修订内容主要分布于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及法律责任章节,其中对“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达10处之多,凸显了立法者通过强化法律后果来提升监管效能的明确意图。
对于在华经营的外国企业而言,此次修订并非为企业创设全新的义务,而是在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的深化、细化与强化。其核心影响在于: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与可预见性增强,合规要求的层次性与针对性更为分明,违法成本的确定性与严厉性显著提高。理解这些变化,有助于企业将合规压力转化为优化治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契机。
二、将人工智能纳入规制范畴
新《网络安全法》新增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该条款首次在法律层面将人工智能明确为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算法、训练数据资源、算力),并确立了 “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行的监管基调。对于开发或应用AI技术的企业,这意味着需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嵌入合规设计,特别是在算法透明度、数据治理、伦理审查和持续风险监测等方面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三、处罚力度显著提升
修订后的第六十一条整合并升级了原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根据违法后果设置四级处罚标准:
• 一般违法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以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罚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样可适用停业、吊销证照等措施。
修改后的条款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法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全面提高,并引入了与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相挂钩的阶梯式处罚机制,这种阶梯式设计使责任边界高度清晰。
四、规则衔接更加清晰
本次修订另一显著的部分是对法律责任的系统性强化。通过逻辑整合与衔接,将不同法律的规则清晰衔接,构建了更严密的责任体系。
第四十二条新增的内容是,“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款明确了有关个人信息处理多部法律之间的衔接要求,确保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一致性。这要求企业必须进行一体化合规管理,任何数据处理活动都需满足多重法律标准。
在统一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基调上,新修订《网络安全法》将原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整合为新的第七十一条,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实现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责任条款无缝衔接,避免了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地带。
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更加细致
修订后的第六十七条将原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该修改将罚款标准与采购金额挂钩,实现了责任与业务规模的匹配。这意味着企业,特别是可能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企业,在采购核心网络设备或服务时,必须将网络安全审查作为供应链管理的关键一环。在选择供应商(尤其是云服务商)时,应将其安全合规能力作为重要评估指标,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
结语
总体来看,新《网络安全法》的修订通过提升战略定位、纳入新技术监管、强化法律责任,推动中国网络安全治理迈向更成熟、更精细化的阶段:既强调安全,也鼓励发展;既明确责任,也提供缓冲机制。
对于在华外国企业而言,此次修订更多是法律框架的清晰化,而非监管环境的收紧,这代表着一个规则更明晰、执法更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正在形成。企业需要保持稳健的网络与数据治理能力,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保障在华业务的长期、稳定与成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