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承认与执行: 中国、意大利、印度、越南的法律见解

随着全球化深化了跨境互动,了解执行外国裁决的法律机制对国际商业和争端解决至关重要。本文审查了四个司法辖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情况: 中国、印度、意大利和越南。 通过比较这些司法辖区,我们旨在强调其法律程序的异同,为法律从业人员和涉及跨境争议的国际业务提供一个全面的概览。

中国

在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98 条的规定,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应遵循互惠原则。申请人必须向中国的中级法院提交外国判决及必要文件,包括经认证的判决副本及其中文译本。法院会评估中国与外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即外国在类似情况下是否承认中国的判决。此外,判决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公共政策或主权,且必须是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

相反,中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受《纽约公约》管辖,中国是该公约的签署国。如果仲裁裁决来自《纽约公约》缔约国,申请人必须将裁决提交中国的中级法院(《民事诉讼法》第 304 条)。法院会核实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如果发现与程序公正性、管辖权或公共政策有关的问题,中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不过,拒绝的门槛很高,这反映了中国支持仲裁的立场及其对国际仲裁标准的遵守。

印度

在印度,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受 1908 年《民事诉讼法》(CPC)管辖。在印度执行外国判决有两种方法。对于来自互惠地区的判决,承认和执行并不复杂。印度《民事诉讼法》第 44A 条允许互惠地区的判决如同执行印度法院通过的判决一样被执行,且不得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执行申请书,同时附上经认证的外国判决副本和高等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应说明根据该判决已履行的金额。然后,法院向判决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说明反对执行判决的理由。印度已根据该诉讼法第 44-A 条认可了 13 个互惠地区,如英国、新加坡、孟加拉国、马来西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新西兰、库克群岛(包括纽埃)、西萨摩亚、香港、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亚丁以及最近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因此,任何其他地区的任何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作为在印度提起新诉讼的诉因。

对于非互惠地区,程序则更为复杂。判决债权人必须根据外国判决向印度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如果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 条认为外国判决具有终局性,则可作出判决,该判决即作为国内判决强制执行。该条也规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况(如欺诈、缺乏管辖权或违反印度法律)。

在印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 1996 年《仲裁与调解法》管辖,该法纳入了《纽约公约》的规定。由于印度是《纽约公约》和《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胜诉当事人可以执行外国裁决。外国裁决的执行分为两个阶段,其中根据该法第 47 条,寻求执行的一方必须首先出示裁决原件、仲裁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裁决为外国裁决的证据。之后,法院将执行裁决,除非法院根据第 48 条的规定发现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当以及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与调解法》提供的法律框架确保印度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方面保持有结构的方法,维护了国际交易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

意大利

意大利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受第 218/1995 号法律管辖。要获得以执行为目的的承认,利害关系人必须向寻求执行的上诉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必须包括外国判决的真实副本,如有必要,还必须包括意大利语译文。

然后,上诉法院必须审查申请承认的判决是否符合第 218/1995 号法律第 64 条的要求。要求如下: (i) 根据意大利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官是适格的;(ii) 传票令已根据当地法律送达被告,尊重被告的辩护权;(iii) 当事人出庭,或根据当地法律宣布缺席; (iv) 根据当地法律,判决具有既判力; (v) 判决与在意大利已经具有既判力的另一判决不冲突; (vi) 在意大利没有关于同一事项和同一当事人之间的未决审判; (vii) 判决的内容不违背公共秩序。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所有这些要求都已满足,它将会作出判决,确认承认的条件已经满足,从而使其可以在意大利执行。

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受《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 893 条管辖,该条实行1958 年《纽约公约》。根据该条款,任何当事人若想在意大利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住所的上诉法院院长提交申请。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意大利没有住所,则管辖权属于罗马上诉法院。

申请人必须提交裁决书原件或经认证的裁决书副本,以及仲裁协议或同等文件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如果这些文件不是意大利语,申请人必须提供经认证的译文。

上诉法院院长在核实裁决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后,将会通过判决宣布裁决的立即执行性,除非根据意大利法律争议不能提交仲裁,或裁决包含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

越南

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程序受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七部分管辖。原则上,越南法院仅在下列情况下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 (i)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符合越南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ii) 基于互惠原则;(iii) 根据越南法律。

自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判决债权人和拥有相关合法权益的个人或其合法代表有权在越南提出承认和执行的请求。

可在越南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包括民事、婚姻、家庭、贸易、商业和劳动相关的判决/裁决,以及刑事/行政判决/裁决中有关财产的决定。关于申请所附文件,除申请书和外国判决书外,申请人还需提交外国法院或主管当局出具的文件,以确认: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执行期限未届满,且需在越南执行;判决或裁定已有效送达受其约束的个人;若外国法院在该人或合法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该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应被正当传唤。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所需的文件要简单得多。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外国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在收到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法院将进行受理、审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在越南承认及执行(或拒绝承认)外国裁决或外国判决的程序。从法院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之日起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这一过程至少需要六个月;如果是外国仲裁裁决,这一过程则至少需要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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